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7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国家安全、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Chapter 2设施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相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要求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因城乡规划调整、技术升级改造等原因被废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推动民用建筑中广播电视网和其他相关信息网络等多业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查询施工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分布情况等资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向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传送设施、塔桅(杆)以及附属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二)在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机房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弃物;
(三)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缆线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
(四)在广播电视传送线路上随意铺设其他线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广播电视发射、转播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和频率。
应急广播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广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广播信号测试,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行。
Chapter 3节目管理
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节目的制作。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加强直播节目播出管理。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广告时长、方式的规定,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运营单位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具体要求。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播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发现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监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Chapter 4运营服务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用户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户免费提供基本型机顶盒,并保障社会公众免费收看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县级电视台第一套节目。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基本收视服务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其有线电视基本服务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内上门维修。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顺延的收视服务期自因故障中断收视服务报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计算。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以及对广播电视传输网中的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承担维修保养义务的机构。
(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机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与广播电视台(站)未分离的区县(市),广播电视台(站)即为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指经依法批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计算机、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局域网络、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制作、编辑、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
(四)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