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