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1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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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
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3年1月11日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在风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在风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风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
(一)依法对风景区资源、自然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景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研究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六)对风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在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不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迁至规划建设区域。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自觉保护景物、山体、水体、冰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二)破坏景观、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逃逸门票;
(六)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七)乱扔垃圾;
(八)损坏风景区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从事科学考察活动;
(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
(三)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登山探险活动;
(六)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七)拍摄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八)以单位或者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九)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风景区内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场,保持草畜平衡。
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出售风景区门票,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用于风景区的保护管理。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风景区设立规范的标识、标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
风景区管委会对旅游、观光、登山、探险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事先说明;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积极救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三)有第十二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补票,并处门票单价一倍罚款;
(四)有第十二条第六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十二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有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十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