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从事科学考察活动;

(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

(三)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登山探险活动;

(六)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七)拍摄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八)以单位或者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九)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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