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处罚:
(一)有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十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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