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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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县(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办法,使被征土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使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农牧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一)土地开发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四)县(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区内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开发方案;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
(二)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
(四)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五)项目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待开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的土地项目进行审查;
(三)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能否立项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可以立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同一宗土地开发、同一个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一)两年内未达到国家规定开发验收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已批准开发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的;
(四)拖欠或拒绝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