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待开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发的土地项目进行审查;
(三)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能否立项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可以立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同一宗土地开发、同一个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