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5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边境管理区是指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沿国(边)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及边境地带、口岸、边境通道、跨境经贸合作区、边境特别控制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旅游景区(点) 等区域。
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边)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的界务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国土资源、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防管理工作。
Chapter 2国(边)界管理
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人员,应当持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规定的证件,并在限定的时间、地域内活动。
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一)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
(二)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
(三)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四)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五)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Chapter 3边境地区管理
边境特别控制区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边防管理、反恐维稳需要划定和调整,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在特别控制期间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入常住地边境管理区。
其他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应当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人员;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一)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边境管理区管理的行为。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卡),依法实施边境检查。
在国(边)界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边防部队报告。
在边境地带不得违反规定鸣枪。
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边)界线附近的,应当就地赶出;距国(边)界线较远的,应当及时送交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无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四)留宿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的;
(五)在边境地带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六) 擅自处理在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打捞的可疑漂流物品和在边境管理区捡拾的可疑物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的,处以物品货值三倍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的;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或者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
(三)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未按规定期限报告或者备案的;
(四) 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的;
(五)外国人擅自进入边境地带的;
(六)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七)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的;
(八)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境管理的。
(一)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损毁、移动、拆除、涂污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的;
(二)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未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的;
(三)在边境地带违反规定鸣枪的。
Chapter 5附则
(一)跨境经贸合作区是指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位于双方边境接壤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
(二)边境特别控制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内划定一定范围,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指在我国陆地国界二十公里以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供我国边民和邻国边民进行不超过规定金额或者数量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开发点或者指定集市。
(四)边境通道是指根据我国和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除出入境口岸外的出入国(边)境陆地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