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

(一)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的;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或者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

(三)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未按规定期限报告或者备案的;

(四) 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的;

(五)外国人擅自进入边境地带的;

(六)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七)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的;

(八)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境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