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6,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28 articles
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及开发管理条例
(2019年1月1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包装饮用水资源保护及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对卫生防护区和厂区进行动态监控。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不得在保护区内养殖、放牧;
(二)不得毁林、大规模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等可能破坏水源的行为或者种植可能破坏水源的植物;
(三)不得倾倒、填埋垃圾以及堆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倾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污水、含病原体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及其它废物;
(五)不得使用毒药、炸药捕杀水生动物;
(六)不得使用化肥、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不得新设排污口和新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对现有的排污口和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进行整改并定期排查;
(八)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包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九)不得从事其它可能造成包装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Chapter 3包装饮用水的开发管理
(一)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取水许可证;属于矿泉水资源的,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包装饮用水企业进行包装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其产品质量经依法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包装饮用水井(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隔十五日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监测,每隔六个月将监测数据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矿泉水资源的,还应当报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包装饮用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
(二)包装饮用水的灌装,应当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装,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输至异地灌装;
(三)包装饮用水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支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长寿巴马"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加施统一标志,或者在其加工、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专用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或使用与"长寿巴马"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取水量范围内充分利用好巴马特色水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批准开采后怠于开采或无故停止开采等浪费特色水资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怠于开采,是指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年度实际取水总量不能达到批准的年度取水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Chapter 4法律责任
开发属于矿泉水资源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监测数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怠于开采巴马特色水资源,一年内开采取水量达不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取水量一定比例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