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开发属于天然饮用水资源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监测数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开发属于矿泉水资源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监测数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