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对包装饮用水产品进行规范宣传,鼓励和支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有序开发巴马特色水资源,避免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取水量范围内充分利用好巴马特色水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批准开采后怠于开采或无故停止开采等浪费特色水资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怠于开采,是指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年度实际取水总量不能达到批准的年度取水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