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石头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石头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未办理准运手续的,由自治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石头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