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州)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