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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