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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