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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