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所需的检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日常检查合格的和抽查、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受检者收取;

(二)日常检查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受检者承担;

(三)对检验报告有异议而要求复验,复验维持原结论的,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者承担。

对食品的检验费用,由抽检部门承担。

受检者承担检验费用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收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缴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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