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受检者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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