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维修和养护责任的;

(二)发现排水设施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