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1,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60 articles
(2018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落实;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八)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
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Chapter 2基本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树木、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和挂置宣传物品;
(六)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批准的时间和场地以外摆摊设点,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九)文明如厕,不在公共厕所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文明语言、图案;
(十)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抛撒物,并将污染场地清理干净;拒不改正的,对抛撒冥纸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按序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礼让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乘坐电梯时不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
(三)商业促销和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从事甩钢鞭、投掷飞镖等健身活动应当选择安全的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五)不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风筝、放飞无人机;
(六)规范养犬行为,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犬只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乘坐电梯时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节约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分类投放、收集生活垃圾。文明健康用餐,反对浪费。
乘车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有异味物品。提倡老年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不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攀爬、刻划、涂污;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商业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乱停乱放车辆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野蛮装修影响建筑安全;
(四)不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不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和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五)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Chapter 3鼓励与促进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传播文明行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自媒体刊发、传播积极向上的文明用语、视频等宣传品。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制度,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同城待遇,增强其认同感和归属感。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阅读能力培训、文化教育、科学普及等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设置双层扶手,满足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酒店、餐馆等公共消费场所应当设置儿童座椅,方便儿童就餐。
Chapter 4实施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村、文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团结互助,营造和谐氛围。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有关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