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7年11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国土、环保、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跨县边界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2采砂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级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和禁采期期间进行采砂活动。
Chapter 3采砂许可
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负责许可的河段为:泜河、白马河、大沙河、北沙河、洨河、午河、七里河-顺水河、南澧河、沙洺河、留垒河、滏阳河、老漳河、老沙河-清凉江等。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上述河道的支流河道及县管河道的许可。
(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许可的,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备案。
Chapter 4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及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四)砂石堆放和弃料清理情况;
(五)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售砂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规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