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的基本依据,没有采砂规划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级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