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批准许可的,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市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确定开采地点坐标,核实有无边界争议和开采不良记录,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许可的,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