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及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