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