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