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其它废弃物;
(五)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六)修建坟墓;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设置排污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污口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