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7
- Articles
- 28 articles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
保护条例
(2017年8月31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营盘。
(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界庙太平军前军指挥所。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庆丰镇赐谷村洪秀全活动遗址、奇石乡石达开故居遗址、金田镇韦昌辉故居遗址、金田镇莫村太平军总部遗址、金田镇古林社冯云山住地遗址、金田镇风门坳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紫荆镇紫荆茶地太平军总部遗址、江口镇石头脚太平军行营指挥部遗址、马练乡山人村洪秀全住地遗址、官成镇罗文村胡以晄旧居、同和镇大旺圩洪秀全舟中诏发布遗址、国安乡太平军上帝坪团营和打武器遗址、平南镇平田村林绍璋故居遗址、大鹏镇大山村蒙得恩故居遗址。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紫荆镇杨秀清故居遗址、金田镇屈甲洲战场遗址、思旺镇迎主之战古战场遗址、思旺镇六桂战场遗址、官成镇官村大捷古战场遗址、大鹏镇紫微团营集中遗址、大鹏镇河头拜旗坪遗址、国安乡花洲团营总部遗址、马练乡北胜打铁坪遗址、马练乡中胜坪拜旗遗址。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遗址。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保养、维护、修缮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保护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征集和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及时受理。
Chapter 2保护管理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本级的规划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金田起义遗址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
(二)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遗址环境风貌;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界桩、标志碑;
(六)在界桩、标志碑上刻划、涂污、张贴;
(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Chapter 3合理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对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用进行指导。
市、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将金田起义遗址纳入城市地图、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经营活动。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的;
(三)不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五)在金田起义遗址不设置标志碑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