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法执行。

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本级的规划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金田起义遗址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