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开设道路交通出入口或者通道,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路沿、道路隔离带、人行道上设置斜坡、台阶。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持路面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