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线内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正常通行。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停车位、停车点;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不得擅自设置减速带、隔离墩等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点。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