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应季瓜果销售点等便民临时摊点。临时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整洁。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