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开设道路交通出入口或者通道,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路沿、道路隔离带、人行道上设置斜坡、台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持路面清洁。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