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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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articles
(2019年8月28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效能,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交通、旅游、金融、医疗、物业服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举止得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自动扶梯靠右站立,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分餐;
(四)文明就医,维护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自觉遵守用车服务协议,规范使用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文明出行;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八)关爱他人,乐于助人;
(九)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
(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
(十一)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十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十四)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十五)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十六)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文明阅读,建设学习型社会;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三)破坏公共绿地,攀折花木,违反规定采摘种籽、果实;
(四)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倒污物;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违法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
(八)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建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地上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规范的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八)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九)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二)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三)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妨碍他人通行;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前款第六项所称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小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实施倾倒污水、洗涤、游泳、非法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性用品商店。
鼓励公民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交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开私家车出行。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
Chapter 3鼓励与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等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器械。
鼓励在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爱心座椅、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爱心座椅。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鼓励在学龄前儿童、老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和窗口服务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学校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
鼓励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景区、窗口单位设置志愿服务站点,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帮助。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嘉许回馈制度,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等载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和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共享单车运营总量,合理设置停放点,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农业农村、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环境。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业主大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要求纳入管理规约。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
公民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
(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一)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
(二)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