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