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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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按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行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保护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现三江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
三江河道整治和维护费用按照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
Chapter 2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
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江河道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江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甬江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港口、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界桩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河道功能维护的要求,明确防洪排涝、河道清淤、堤防修复、水闸建设、截污控污、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并确定具体整治项目名称、整治内容、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等。
对堤防毁损、河床抬高、河道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通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及时消除河道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生态保护等综合功能。
三江河道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洪安全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并保护水质。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立即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
Chapter 3河道保护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
(三)从事采砂、取土、挖塘、打井、建窑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五)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八)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公共绿地等设施;
(九)从事非法网箱养殖和利用电网、地笼、鱼箔等渔具进行捕鱼;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鼓励和支持三江河道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淤积监测、清淤疏浚、截污控污、水体保洁等河道保护技术,提高三江河道的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Chapter 4监督和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经查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奖励。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河道管理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三江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因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期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向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依法查处。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拖延。
Chapter 5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河道安全设施破坏或者河道淤积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前两款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或者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及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水污染防治、航道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不依法实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河道整治、保洁等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危害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诿、拖延履行相关职责,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Chapter 6附则
前款所称宁波市区三江口为新江桥、甬江大桥、江厦桥之间的水域;镇海出海口为镇海外游山东长跳咀与北仑夏老太婆礁灯连线。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立法咨询顾问、专家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