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江河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联合查处向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向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依法查处。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拖延。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