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洪安全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并保护水质。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立即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