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进行日常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