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直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对饮用水水源及周边进行日常巡查;

(二)设置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及周边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