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进行日常巡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