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监管,在推动小城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采矿权设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取水、污染防治、监测等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植造和管护等工作;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枯水期、丰水期对饮用水水质实施卫生监测,在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集雨区域内港口、码头、岸线、船舶的管理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八)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和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及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