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