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印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发放给代表性传承人,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上级授予的,报请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