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清除。如需临时堆放的,应当堆放在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者指定的地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