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粪污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污,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通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疏掏、处置。

粪污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未处理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行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禁止将粪污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渠或者随意丢弃。收集的粪污应当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