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排入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禽畜或加工生产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废弃动植物油或者利用其他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违反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