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下列形式:(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四)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鼓励单位、个人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