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按照工程级别确定。其中2级工程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顶角后30米;3级工程为堤防背水坡顶角后20米;4级工程为堤防背水坡顶角后10米;5级以下工程为堤防背水坡顶角后5米。

(二)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淹没线为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以10年一遇设计洪水淹没线为界。淹没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勘测界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